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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修订发布

天津《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修订发布

为持续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落实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政策要求,适应当前减排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目前,经市政府批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20),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随着天津市对工业VOCs污染精细化管控要求的不断收严,VOCs排放已由末端治理转为源头削减、过程控制、高效治污等综合控制,同时全面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为进一步实现工业VOCs污染减排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本次《标准》修订以先进稳定可行的工艺技术为依托,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VOCs污染物排放。主要突出以下内容和特点:一是明确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指标,采用总反应活性挥发性有机物(TRVOC)、非甲烷总烃(NMHC)、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作为VOCs污染物控制指标。二是收严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对于一些重点行业中涉VOCs排放的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三是完善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由厂界修订为厂区内监控,其中在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为2mg/m3(1h平均浓度值)或4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四是增加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的监测方法。

在标准的实施上,充分衔接近几年工业企业VOCs综合整治开展情况,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确定标准执行时限。对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实施;对现有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次《标准》的修订实施,可进一步减少我市工业企业VOCs排放,实现与国家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的衔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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