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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金湾区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为加强珠海市金湾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1〕10号)、《2022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再次调整方案》等文件要求,妥善安排使用2022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推进金湾区码头油气回收污染治理工作,提高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减少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制定本补助方案。
一、补助对象
本方案印发前已经纳入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且符合我市相关资金分配方案要求的码头油气回收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补助条件
企业需按照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落实码头油气回收相关建设内容,实现VOCs减排。
以下情形不纳入补助范围:
1.截至补助申请提交之日前两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2.2020年以来被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红牌企业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需要联合惩戒事项且至补助申领之日尚未修复情形的;
3.此前已领取同类型补助的。
三、补助标准
本次补助预算金额为1385.89万元。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总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补助预算总额。
四、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一)高栏港石化仓储区码头油气回收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预计投资明细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信用报告;
(六)企业项目开展码头油气回收相关材料,包括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实施方案、项目可研、图纸、招采文件、相关合同等;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其中纸质文档要求为:材料1至3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4至6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一)企业填报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及提供相关材料,向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11月17日。
(二)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对提交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资料要求的及时告知申请企业修改完善。
(三)申请企业通过材料审核后,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将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补助对象;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核实处理存在异议的事项。
六、资金使用有关要求
(一)企业在项目建设完成后须补充提交资金支付转账记录、支出往来票据等材料;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将组织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如项目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计划总投资额,按照实际建设费的50%核准补助额,须退还超过部分并自行承担后果。
(二)在2024年3月1日前企业需将验收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因特殊原因未能在2024年3月1日前完成的报送相关情况说明。无故未按时报送的,将依据《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列入珠海市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
(三)补助发放后,生态环境部门有权对补助项目开展抽查,一经发现有不符合本补助方案要求的,可全额收回补助。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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